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一定要遵守本法。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理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计量检定一定要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一定得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做监督检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源自: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源自: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别的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陶瓷坐便器等20种产品省级计量监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
2024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相关法规汇总【2023-11-22更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3年度能效水效标识计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3-6-17至2023-6-30)
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能效、水效标识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2024年第12号)
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减油、增豆、加奶”核心信息的通知 (国卫食品营便函〔2024〕7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2024年第16号)
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更新至2024年4月25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市监稽规〔2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至2024年4月18日)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年4月17日)
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更新至2024年4月25日)
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更新至2024年3月13日)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0件)(截至2024年3月11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4年 第2号)